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2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8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三)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老年人家庭;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16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二)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家庭;
(三)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人家庭;
(四)8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家庭。
【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1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规〔2019〕1号),要求市和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援助服务及其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