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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援助标准及流程

  7.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的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两参”人员和“三属”;

  第1类,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介护)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为每户每月180元;

  第2类、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介助)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为每户每月100元;

  第3类、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 为每户每月100元;

  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三)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代理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宜兴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镇(街道)民政办对申请援助服务的对象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养老服务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和持续评估三种,首次评估是指对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对象进行身体自理能力及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复检评估是指对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因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服务需求改变,需再次进行评估;持续评估是指对享受援助服务对象每年进行重新评估。市民政局审批结果出来后,镇(街道)民政办要及时通知到申请人。申请人如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及时向镇(街道)或村(社区)申请复审评估。

  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镇居民。

  五保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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